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 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相關業 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 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十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三、旨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四、旨揭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