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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6.20. 交路字第10900177387號公告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 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相關業 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
      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十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三、旨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四、旨揭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