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 79.08.03. 交路字第022837號函(停止適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口停車,可否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乙案

一、查本案停車依置,若屬鐵路平交道範圍,當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
    時停車或停車者」予以處罰。
二、惟鐵路平交道口有無禁止停車範圍乙節,端視其是否在平交道範圍內
    而適用上開規定,至於其範圍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七條及第一五七條相關規定,其界定原則為:劃設有鐵路平
    交道停止線者,以該標線界定其範圍;未劃設停止線之鐵路平交道者
    ,以設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1」或「遵32」或「遵34」標誌之地點界
    定其範圍,停止線及鐵路平交道標誌均未設置者以距離近端之鐵路外
    側軌條三公尺範圍界定之。
三、本案之停車位置若非屬上述之平交道範圍,然其停車顯有礙其他車輛
    通行,則應請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本其職責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
    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依交通部 109.09.01.  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