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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9.30. 交路(一)字第10982004362號公告

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不得收 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主旨: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
      不得收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年 8月26日「防疫旅宿分級獎勵及管理
      研商會議」紀錄。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解散之日止或指揮官指示無須採行之日止。
  二、實施對象:未申請且未成為防疫旅宿收住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
      。所稱防疫旅宿,指事先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經核
      定之合法旅宿,且應遵守直轄市、縣(市)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
  三、防疫措施:防疫旅宿始得收住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且應要求入
      住者須主動出示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裁罰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相關罰則:未依防疫措施執行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
      第 3款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