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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0.21. 交授航港港字第1091811371號令

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 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表

主旨:修正「『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
      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等申請書
      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附件-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證明函」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