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 辦法施行日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指揭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 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