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道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路段」中有關「國道 3號基金交流 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 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 物品車輛(含空車)通行相關規定」
主旨:修正「國道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路段」中有關「國道 3號基 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 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有條件 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通行相關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 3項。 公告事項:配合交通部、內政部 109年 6月30日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4條修正「危險物品之適用範圍」規定,修正國道 3號基 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 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載 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管制通行相關規定(如附件)。
附件:
附件-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通行相關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