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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1.16. 交路字第1090015687號函

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肩開放 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
      肩開放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4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90072107號函。
  二、有關車輛行駛開放之路肩規定一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 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
      在路肩行駛,同規則第19條第 3項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
      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
      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爰車輛行駛路肩之
      行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又高速公路路肩之開放係由本部高速公
      路局依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評估訂定開放路肩之時段
      及路段,並以轉板、車道管制號誌或資訊可變標誌(CMS)供用路人
      知悉,以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且該開放行駛,並未規定汽車駕
      駛人開始行駛路肩時,則應行駛至路肩終點之規定(除路肩限往出
      口銜接減速車道通行之小車),爰車輛駕駛人應依規定於前揭時段
      行駛路肩,於已過開放路肩時段,縱未行駛至路肩終點,亦不得繼
      續行駛,應變換車道回主線車道,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適用,應無需另訂開放路肩時間終了
      後多久時間始有該罰則適用之情,合先說明。
  三、有關旨揭案件得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
      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規定,得免予舉發一節,經審
      視管制路肩行駛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亦屬前開細則規定之交通管制
      設施,而應有前開得不予舉發規定之適用,惟仍應視實際具體個案
      衡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並考量是否於
      開放路肩時段有無法即時變換車道回主線之情事(例如:因當時主
      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時段終了前駛離路肩),
      始有適用之情。
  四、綜上,本案仍應由警察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檢舉時間是否正確、
      或因當時主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終了前駛離路
      肩)認定之舉發,與應以開放路肩時間終了後多久時間為度無涉。
  五、有關貴署另函為汽車於(非)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超速行駛之執法
      疑義,本部已另於 109年11月2日、9月10日函請本部高速公路局研
      提意見送部參辦中,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