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肩開放 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車輛未於高(快)速公路路 肩開放時間終了即時駛離路肩之舉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4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90072107號函。 二、有關車輛行駛開放之路肩規定一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 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 在路肩行駛,同規則第19條第 3項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 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 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爰車輛行駛路肩之 行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又高速公路路肩之開放係由本部高速公 路局依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評估訂定開放路肩之時段 及路段,並以轉板、車道管制號誌或資訊可變標誌(CMS)供用路人 知悉,以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且該開放行駛,並未規定汽車駕 駛人開始行駛路肩時,則應行駛至路肩終點之規定(除路肩限往出 口銜接減速車道通行之小車),爰車輛駕駛人應依規定於前揭時段 行駛路肩,於已過開放路肩時段,縱未行駛至路肩終點,亦不得繼 續行駛,應變換車道回主線車道,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適用,應無需另訂開放路肩時間終了 後多久時間始有該罰則適用之情,合先說明。 三、有關旨揭案件得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 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規定,得免予舉發一節,經審 視管制路肩行駛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亦屬前開細則規定之交通管制 設施,而應有前開得不予舉發規定之適用,惟仍應視實際具體個案 衡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並考量是否於 開放路肩時段有無法即時變換車道回主線之情事(例如:因當時主 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時段終了前駛離路肩), 始有適用之情。 四、綜上,本案仍應由警察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檢舉時間是否正確、 或因當時主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終了前駛離路 肩)認定之舉發,與應以開放路肩時間終了後多久時間為度無涉。 五、有關貴署另函為汽車於(非)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超速行駛之執法 疑義,本部已另於 109年11月2日、9月10日函請本部高速公路局研 提意見送部參辦中,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