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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2.01. 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公告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 口罩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
      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109 年11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55次
      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
      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
      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
      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
      有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 1
      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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