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 口罩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 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109 年11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55次 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 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 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 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 有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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