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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2.18. 交航字第10950159451號公告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交郵字第1095007229號及同年月日交航 字第10950072331號公告,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交郵字第1095007229號及同年月
      日交航字第 10950072331號公告,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停止
      適用。
依據: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本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一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5號、金管秘字第 10901945411號、輔
      醫字第1090090987號、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經商字第1090205
      6100號、臺教綜(五)字第1090170776A號、國醫衛勤字第109025843
      9號、文源字第10910445181號、台內民字第10901453061號公告。
公告事項: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交郵字第1095007229號同年
          月日交航字第 10950072331號有關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與於大眾運具或運輸場站入口處仍應
          佩戴口罩及其例外規定之公告,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