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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2.25. 交路(一)字第10979005405號公告

公告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委託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
      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
      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一、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二、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鐵路機構依據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九
      條規定,為符合資格之所屬駕駛人員申請檢定者,請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部申請。
  二、依據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委任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旨揭學科檢定業務(含收取學科檢定規
      費)。
  三、依據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委託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旨揭術科檢定業務,並至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交路(一)字第 10879000052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