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10.01.29. 交航字第11050013591號公告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 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 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生 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
      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第1103700067號公文核示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交航字第 10950153031號
      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
      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
      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
      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
      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
      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依交通部 110.02.26.  交航字第11050020571號公告發布,自110年3月
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