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 公告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杉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游泳區: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
之水域,以游泳活動為優先,非動力器具活動在禮讓游泳者之
情況下得共用。
(二)潛水區:如座標點D、E、F、H、G連線範圍所示。
(三)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
、B、E、D連線範圍所示。
(四)動力器具活動區:
1.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 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
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動力器具進出航道:位非動力器具活動區南端,應緩慢進出
非動力器具區,且避開游泳區30公尺以上,如有非動力器具
活動時,應避讓非動力器具活動者,並注意安全。
二、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 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
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
(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 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難
者不受此限。
三、現場警戒浮球標示為看管救生範圍,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
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
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
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四、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94年5月24日觀海管字第 0940002254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
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3. 觀海管字第1
1103003284號公告發布,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項,自111年8月23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