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及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 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 業用汽車,及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 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 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用汽車,除租賃期一年以 上之營業車輛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 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及 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 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