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 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高鐵及臺鐵各車站範圍內(非付費區除外)、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 、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 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各車站範圍內 (非付費區除外)、國道客 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 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8月28日第11037006 42號公文核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二級警戒延 長至9月6日,並有條件開放臺鐵觀光列車、高鐵及臺鐵各車站範圍內 非付費區之飲食,爰辦理本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 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各 車站範圍內(非付費區除外)、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 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 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 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本部110年8月3日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並予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09.30. 交航字第1105012376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