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超輕型載具活動空域」,並自111年4月21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超輕型載具活動空域」,並自111年4月21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4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用期限或 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 二、超輕型載具活動空域統一使用平均海平面高度(AMSL,above mean s ea level)。 三、瑞芳超輕空域、大漢溪超輕空域、苗栗超輕空域、大里超輕空域、貓 羅溪超輕空域、北斗東超輕空域、北斗二林超輕空域、濁水溪超輕空 域、不老溫泉超輕空域、南華超輕空域、高樹超輕空域、賽嘉超輕空 域、大鵬灣與賽嘉間銜接空域、大鵬灣超輕空域、恆春機場超輕空域 、宜蘭超輕空域、蘭陽溪超輕空域、羅東超輕空域、花蓮木瓜溪超輕 空域、花東超輕空域、望安超輕空域等21處超輕空域,範圍、使用高 度、活動時間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附件:
附件-超輕型載具活動空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