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日內 ,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方可取回 所有物
主旨:請尚比亞籍貨船「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 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 費用方可取回所有物。 依據:商港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 方可取回所有物。逾期將依商港法第 53條第2項規定,逕行採取應變 或處理措施,貨物以廢棄物處置,貨櫃併同船體折抵移除費用。 二、本局聯絡方式:jhwei@motcmp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