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MEP C.325(75)、BWM.2/Circ.42/Rev.2、BWM.2/Circ.70/Rev.1、MEPC.1/Ci rc.889決議案及通告案,同步修正「國際壓艙水管理證書」,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 納之MEPC.325(75)、BWM.2/Circ.42/Rev.2、BWM.2/Circ.70/Rev .1、MEPC.1 /Circ.889決議案及通告案,同步修正「國際壓艙水管 理證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於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七十五次會議通過之MEPC.325 (75)、BWM.2/Circ.42/Rev.2、BWM.2/Circ.70/Rev.1、MEPC .1 /Circ.889,為防止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及符合國際公 約規範,爰予以採用前述決議案及通告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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