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域(下稱本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 所公告暫停外,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 (一)每年4月至9月:自上午5時至下午7時止。 (二)每年10月至3月:自上午6時至下午5時止。 二、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 浪板水域遊憩活動,除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 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停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並以懸掛紅旗表 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5級或陣風達6級以上。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111年1月17日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