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07. 觀谷管字第1110300253號公告

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域(下稱本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
    所公告暫停外,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
    (一)每年4月至9月:自上午5時至下午7時止。
    (二)每年10月至3月:自上午6時至下午5時止。
二、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
    浪板水域遊憩活動,除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
    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停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並以懸掛紅旗表
    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5級或陣風達6級以上。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111年1月17日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