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19. 觀東管字第1110300501號公告

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 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
      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水域遊憩活動項目與範圍(詳公告圖示):
    (一)龍洞灣水域(A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如附圖示),A
          1、 A4點向龍洞漁港範圍西側邊界(A2點)及漁港外側消波塊
          (A3點)延伸線之兩線間的海域,如座標A1~A4所示。
    (二)龍洞南口水域(B區):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200公尺範圍內,
          如座標B1~B4所示,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三)福隆水域:
          1.福隆沙灘前方水域( C區):限制僅供游泳,如座標C1~C4
            所示。
          2.東興宮前方水域( D區):限制僅供衝浪及立式划槳,如座
            標D1~D4所示。
          3.雙溪河水域( E區):限制僅供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活動、
            風浪板及立式划槳,如座標E1~E4所示。
二、違反本公告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110年3月11日觀東管字第1100300043號公告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