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3. 觀海管字第11103003282號公告

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 公告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詳公告圖示):
    (一)非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2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座標點A
          、B、E、D連線範圍所示。
    (二)動力器具活動區:
          1.動力器具活動區:限於離岸 200至1000公尺範圍內活動,如
            座標點B、C、F、E連線範圍所示。
          2.動力器具進出:位磯崎海濱遊憩區南端,應緩慢進出非動力
            器具區,如有非動力器具活動或漁船、舢舨等船筏進出時,
            應避讓並注意安全。
二、經營業者得視水域遊憩活動經營需要,於現場以警戒浮球標示游泳區
    之戒護範圍及公告戒護服務時間。
三、前述活動分區,現場如僅有 1項水域遊憩活動時,得不予分區限制;
    惟水上摩托車限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活動範圍為限
    (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 200公尺至1000公尺之水域內),但緊急救
    難者不受此限。
四、當無人看管時、無救生人員期間或救生範圍外之水域,民眾如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時,應特別考慮活動風險,注意自身安全;另水域活動潛
    存風險,不論有或無救生人員看管時,均應注意風險與安全。
五、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2項規定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六、本處110年7月5日觀海管字第11003000803號公告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
    制相關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磯崎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示意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