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主旨:公告「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組團參加日本旅展(Tourism EXPO Japan)及觀
光推廣活動,新臺幣1,000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
1.組團參加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850萬
元整。
2.組團參加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950萬
元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參加新加坡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40萬元
整。
2.組團參加菲律賓TTE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360萬元整
。
3.組團參加 3月吉隆坡MATTA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480
萬元整。
4.組團參加菲律賓TME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10萬元整
。
5.組團參加印尼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20萬元整
。
6.組團參加印尼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20萬元整
。
7.組團參加越南胡志明市國際旅展 ITE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
幣300萬元整。
8.組團參加泰國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30萬元整
。
(四)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
報名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五)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6,260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2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
定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
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
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
體之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
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
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1年10月25日下午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
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
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假本局9樓小會議室
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
業務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
分評定序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依此類推。
法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
數以上評分達75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 30分鐘為限(簡報25分鐘按第1次鈴,簡
報 30分鐘按第2次鈴),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
,並於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
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10份並附電子檔2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
部契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
體資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趙○廸先生,電話:(02)2349–1500分
機8417,傳真:(02)2771–7036,電子信箱:ctchao@tbroc.gov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