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更正公告
主旨:本局「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更正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更正本局 111年9月26日觀國字第11110018092號公告,第六點 送件期限為 111年11月1日下午5時前、第七點第1款第1目資格 審查時間為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及第10點第2款之契約書內 容如附件。
附件: 附件-112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契約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