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拉雅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調整經營管理範圍
主旨:公告「西拉雅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調整經營管理範圍,如附圖。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西拉雅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業經行政院111年8月24 日院臺交字第1110025824號函核定調整。 二、西拉雅國家風景區94年11月26日成立,經綜合評鑑後於101年6月26日 第1次公告擴大範圍,本次為第2次公告調整,調整後除原西拉雅國家 級風景特定區範圍外,新增臺南市東山區部分東河里、部分科里里土 地(面積228公頃)及龍崎區龍船里全里、牛埔里部分土地(面積984 頃),總計新增面積約1,212公頃,調整後總轄區範圍面積為9萬6,68 2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