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 免額度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車燃 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免汽車燃料使 用費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至八月出車 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業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至八月出車 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業 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 二、前項出車率計算,以交通部公路總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統計資料為 準,單日駕車時間五小時以上認定為出車營運。經遊覽車動態資訊系 統比對,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 錄時,該車不予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