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11.11.23. 交路字第11150163131號公告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 免額度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車燃
      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免汽車燃料使
    用費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至八月出車
          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業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至八月出車
          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業
          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
二、前項出車率計算,以交通部公路總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統計資料為
    準,單日駕車時間五小時以上認定為出車營運。經遊覽車動態資訊系
    統比對,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
    錄時,該車不予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