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檔案開放應用 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
主旨: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 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 辦理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 116年12月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