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止捕 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 禁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 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二、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 處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觀鵬琉字第0九五000二五一六號公告之保育 業務,允宜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