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04.14. 管字第11218604631號公告

公告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內容,自即 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內容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條第1項第17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4項。
公告事項:
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公告內容,除泰
山轉接道外,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放寬路段範圍分
為6種道路線形,相關起迄參考點(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二、同向僅有出口匝道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出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三、同向僅有入口匝道
    (一)起點:於匯流處上游之「匝道會車(含附牌『前方 500公尺』
          )」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四、分離鑽石型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五、服務區或休息站(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一)起點:以進入服務區匝道前之 1公里預告標誌牌面作為開放路
          段起點。
    (二)終點:以離開服務區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
          放路段終點。
六、轉接道
    (一)汐止端
          1.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出口匝道」開放措施。
    (二)五股:併同五股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開放措施。
    (三)泰山:不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超車,應依標誌、標線行駛。
    (四)中壢:比照「分離鑽石型交流道」開放措施。
    (五)楊梅端
          1.北向:併同楊梅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附件:
附件-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