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金門縣及連江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分支機構參與 車輛數量門檻,並自公告日施行
主旨:調整金門縣及連江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分支機 構參與車輛數量門檻,並自公告日施行。 依據: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 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範圍:金門縣及連江縣。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於前述地區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分支機構者,應檢 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 車輛營運契約書十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