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主旨:公告「113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3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組團參加日本旅展(Tourism EXPO Japan)及觀 光推廣活動,新臺幣1,300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 1.組團參加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995萬 元整。 2.組團參加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985萬 元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參加新加坡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萬元 整。 2.組團參加印度OTM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50萬元整。 3.組團參加菲律賓TTE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00萬元整 。 4.組團參加 9月吉隆坡MATTA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600 萬元整。 5.組團參加菲律賓TME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60萬元整 。 6.組團參加印尼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60萬元整 。 7.組團參加印尼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80萬元整 。 8.組團參加越南胡志明市國際旅展 ITE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 幣420萬元整。 9.組團參加越南河內國際旅展VITM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37 5萬元整。 10.組團參加泰國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90萬元整 。 (四)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 報名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五)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8,415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3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 定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 113年12月31日止。廠商 執行113年計畫依約於7月31日前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效報告書(內容 包含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 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各案執行成果及未執行各案 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等),經機關召開成效審查會議,符合機關 需求者,得比照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取得114年之優先承 作權,雙方於113年內完成議約議價程序,廠商取得114年後續擴充, 114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 辦理。成效審查方式: (一)簡報時間以 30分鐘為限(簡報25分鐘按第1次鈴,簡報30分鐘 按第 2次鈴),並於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 單位自行決定。法人所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效報告書須經出席 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評分達75分(含)以上者 ,方取得優先承作權,可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送 114年之計畫 書。 (二)成效審查項目:合計 100分。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 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 提交時程、各案執行成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 效。 1.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 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40分。 2.各案執行成果:30分。 3.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30分。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 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 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 體之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 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 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12年11月1日下午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 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 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 112年11月2日上午10時假本署9樓國際組會 議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20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 業務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 分評定序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依此類推。 法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 數以上評分達75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30分鐘為限(簡報25分鐘按第1次鈴,簡報30分 鐘按第 2次鈴),本署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並於 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10份並附電子檔1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 部契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 體資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先生,電話:(02)2349–1500分 機8417,傳真:(02)2771–7036,電子信箱:ctchao@tad.gov.t w。
附件:
附表-113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pdf
附件-113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契約書.pdf
附件-委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