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 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
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
止危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如附件)。
附件:
附件-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修正規定.pdf
附件-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