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南海遊客中心及其周邊禁止車輛進入及禁止停車地區管制範圍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南海遊客中心及其周邊禁止車輛進入及禁止停車地區管制範
圍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南海遊
客中心(以下簡稱本區域)遊客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64條第1
項規定訂定本公告。
二、為維護遊客安全,本處於本區域(馬公段–2666–26地號)騎樓、花
圃周遭、草皮、人行通道迴廊及人行歩道區內,禁止機車、電動機車
及電動腳踏車騎乘進入及禁止停放汽機車,詳如附圖(紅色虛線區域
範圍)。
三、本區域前漁港浮動碼頭區包含引橋、主棧橋及支棧橋禁止機車及電動
機車進入,詳如附圖(紅色實線區域範圍)。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但屬執行公務、緊急救護工作或經本處專案許可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