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小門鯨魚洞及火山口湖遺跡禁止事項」
主旨: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小門鯨魚洞及火山口湖遺跡禁止事項」
。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處為維護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小門鯨魚洞及火山口湖遺跡區域觀光
遊憩品質及遊客安全,於澎湖縣西嶼鄉小門段 3、312及313地號部分
土地,詳如附圖,公告本禁止事項。
二、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機具(如越野車、沙灘車等)駛入
。
三、除調查研究、搜救及執行公務外,未經許可禁止進入。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