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14年10月至12月份華語導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 理原則
主旨:公告 114年10月至12月份華語導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
換證處理原則。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華語導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原執業證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 114年10
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於原執業證期滿前向本署委託辦理換證之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免檢附效
期內執行業務足資證明文件。
二、逾期換證者,仍須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
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三、有關執業證申請換發時應檢附文件請參閱「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請
執業證作業須知」。
四、後續華語導遊及華語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署將視旅遊市場發展
情形滾動調整因應。
五、有關執業證換證問題請洽:
(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02–25922207)
(二)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