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14.08.06. 交路字第1141103593號函

有關網狀線範圍內左轉車輛停讓對向直行車輛先行之適法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網狀線範圍內左轉車輛停讓對向直行車輛先行之適法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及道安司案陳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114年6月9日
    ○○○字第1140000107號函辦理。
二、本部會銜內政部前以113年10月22日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令、台內
    警字第113087379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
     3條(網狀線)條文,考量其立法意旨係設置本標線範圍內應保持淨
    空,避免妨礙其他方向車輛通行,爰明文增訂本標線範圍內車輛禁止
    暫停,並應保持淨空,以利員警值勤取締認定,先予敘明。
三、爰此,車輛固然不能在網狀線範圍內臨時停車、暫停,但當其前進將
    與對向直行車等發生衝突時,轉彎車駕駛人基於安全因素,遵循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在網狀線範圍內停讓直行
    車先行,顯屬必須,則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4款規定,就個案事實認定,免予舉發。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本部法制處、公共運輸及監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