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和平島地質公園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和平島地質公園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於和平島地質公園救生員駐站期間,戶外水池及生態水池區僅供從事
游泳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備註:關於救生員駐站期間,請逕至「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觀光資訊網/食宿購行/旅遊錦囊/安全須知」項下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