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車輛於無號誌化路口黃網狀線「暫停」之處罰規定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車輛於無號誌化路口黃網狀線「暫停」之處罰規定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11月15日警署交字第113017701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
定,兩者所違反行為態樣、相關規定之構成要件、立法目的、處罰目
的及保護之法益均有不同,爰個案違規行為適用之罰則,應由執法員
警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認定。至於本部 113年10月22日修正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173條網狀線規定,明文告示駕駛人在設置本標
線範圍內禁止「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係防止交通阻塞
,其係為更臻明確本標線告示意旨,尚無涉處罰適用規定之變動。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路政及道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