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15.08.25. 交運字第1140037440號函

關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函為民眾陳情車牌夾附事件,涉違反114年9月 30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法規適用一案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民眾陳情車牌夾附事件,涉違反114年9月30日修正施
      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法規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0月31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40125184號函。
二、有關貴處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2條第2項
    針對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規定一節,經彙徵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意見,其適用態樣像以車籍系統內真實存在之他車牌照為適用範疇,
    包括曾經換領、報停、吊銷或註銷之非有效存在牌照均屬之。違反者
    ,除以該條罰緩最高額加倍處罰外,車輛並沒入之。
三、另有關貴處所詢本條例第 12條第3項「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規定
    一節,係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車輛有第 1項特定違規行為
    之處罰,法已明文應無疑義。
四、至有關貴處所詢車輛前方懸掛偽造車牌,後方懸掛原合法車牌,是否
    依本條例第 4項規定均一併扣繳牌照一節,為有效管理違反號牌使用
    管理規定之車輛於道路停車之行為,該條第 4項已有明文處罰規定,
    本案停車時有懸掛偽造他車車牌,則該車所懸掛之全部車牌均應依本
    條例第12條第2項扣繳之。
正本: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副本: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