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及第7項累計次 數認定基準一案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及第7項累計次數
認定基準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各處罰機關據以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3月18日路監交字第1155004210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21條第6項(延長吊扣
車牌期問),以個別車輛累計。
三、有關本條例第 21條第7項(併罰車主罰緩),汽車所有人應處相同於
該無照駕駛案件駕駛人所受罰鍰金額。
正本:交通部公路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臺中
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