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為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仍使用他車號牌行駛,為 警同時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適用一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仍使用他車號牌行駛,為警同時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3月3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532408200號函。
二、關於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使用他車號牌行駛於道路處罰適用一節,查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其所違反行為態樣
、相關規定之構成要件、立法目的、處罰目的及保護之法益均有不同
,應分別處罰之。
三、關於汽車牌照吊扣期間行駛道路處罰適用一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6款已有處罰明文,而同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
未懸掛」之適用規定,係指事實上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無須區分查
獲當時領用之牌照是否有效,爰關於車輛號牌吊扣期間,所有人尚未
領回該車輛牌證,應無本款之通用。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
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