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15.10.06. 交運字第1150006265號函

有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為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仍使用他車號牌行駛,為 警同時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適用一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仍使用他車號牌行駛,為警同時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3月3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532408200號函。
二、關於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使用他車號牌行駛於道路處罰適用一節,查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其所違反行為態樣
    、相關規定之構成要件、立法目的、處罰目的及保護之法益均有不同
    ,應分別處罰之。
三、關於汽車牌照吊扣期間行駛道路處罰適用一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6款已有處罰明文,而同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
    未懸掛」之適用規定,係指事實上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無須區分查
    獲當時領用之牌照是否有效,爰關於車輛號牌吊扣期間,所有人尚未
    領回該車輛牌證,應無本款之通用。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
      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