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團體壽險保費應於支付時併入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 辦理扣繳
主旨: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為引水人投保團體壽險,其支 付之保險費既係自各引水人之所得中扣除,核非該 辦事處之必要費用。該辦事處於支付時,未併入引 水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於法不合,應於支 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 說明: 二、本案就引水人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各引水區域 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 領航手續。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 督。」以觀,引水人辦事處並非營利事業單位或聯 合執行業務之聯合事務所,引水人亦非辦事處之員 工,而該項壽險又係引水人為自已投保,非為所屬 員工投保,自非屬辦事處之必要費用,故應於支付 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惟該 項保險費可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列舉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