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代售印花稅票收取手續費所書立之收據,應免貼用印 花稅票
主旨:郵局代售印花稅票收取手續費所書立之收據,應免 貼用印花稅票,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八五財稅一字第00 一八九三號函。 二、依據交通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交郵八十五(一 )字第0三八六九三號函說明,郵局代售印花稅票 為郵政法第五條第二項之業務,所書立領取手續費 之收據,屬於郵政機關之業務單據,依郵政法第十 八條規定,應准予免納印花稅。(財政部85.9.12. 臺財稅字第八五0五四二六八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