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機車裝載承運」業務,不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一、本案經洽准交通部八十年九月十九日交路(80)字第0 三六一三0號函復略以:「查機車裝載承運業務非屬 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八類運輸業之一,目前尚缺相 關法令予以規範,不宜同意其經營該項業務」,本案 請依交通部上開意見辦理。 二、關於「以機車載運旅客」,前經本部六十八年經(68) 商四三九0二號函函釋,不宜同意其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在案合並予敘明。(經濟部80.9.30.經商字第二二 五八三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