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業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違規 營業處罰規定: 第一次處五千元罰鍰、第二次處一萬元罰鍰、第三次 處一萬五千元罰鍰、第四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 個月、第五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自第六 次起每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上述計次處 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兩年後重行計算。( 交通部73.06.07. 交路(73)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