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因連續違反同一行為,經警方分別 照相舉發,擬予合併為一案處罰乙案。
對於連續違反同一道路交通違規行為之案件,如相距 為六公里或六分鐘以內,經警方分別逕行舉發二件以上, 均予合併一案處罰,本司原則同意,惟應限於以照相逕行 舉發之案件為限,若係由執勤警察當場舉發之違規案件, 行為人即有立即改善之義務,故可連續處罰,不得合併為 一罰,至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違規之照相測速器,其設置 地點,宜比照。(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 00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