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隊員有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職務疑 義乙案。
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各級勤務機構因治案需要 ,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 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復依消防法、 臺灣地區消防警察勤務注意事項等消防法令規定,消防警 察勤務並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勤務項目。準 此,消防隊員如非依法經其上級長官之指揮、調度服前述 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不得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 駕照。(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