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3.1.30.交路字第0一三九八號函

規定冒用及出借曳引車行車執照之「可載貨櫃」戳記及「 可載貨櫃」標誌之處罰

    查曳引車載運貨櫃應於行車執照加蓋「可載貨櫃」戳
記,及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可載貨櫃」標誌係交通部基
於安全方面需要而為之規定,其應貼用之「可載貨櫃」標
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之特許憑證,如其有冒用及
出借與人使用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交通部73.1.30.交路字第0一
三九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