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計程車違規營業之舉發及裁罰認定要件之規定
一、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在鐵、公路車站內零星攬客往某地 ,是否即構成違規營業乙節,除乘客與駕駛人業經合 意不按錶收費,及乘客已搭乘之事證確鑿,有汽車運 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適用外,如駕駛人僅在車站 內招攬乘客,而乘客尚未搭座或無事實可證乘客與駕 駛人就車資另有合意,則不能謂已構成計程車違規攬 客營業,自無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 二、關於取締計程車違規營業是否應由監警聯合稽查小組 執行?舉發時是否需使用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 知單?並製成筆錄或違規事實說明書;共同簽證認定 始合乎規定程序?又交通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填製者之舉發程序是否有效乙節,原則同意 比照取締遊覽車違規營業作業手冊及取締違規營業相 關注意事項辦理,惟此非為裁罰違規營業之必要條件 ,最主要者應著重於舉發之事實行為是否構成違規營 業及違反汽車運輸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營業,固 然能名符其實,但亦不排除其違規營業行為之處罰, 以達毋枉毋縱公平公正目的。 三、關於計程車及小型自用客車違規營業之處分對象究應 以車主抑或以駕駛人乙節,既稱營業自應以營業主體 之車主為其處分對象。(交通部74.9.26.交路字第一 九九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