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汽車肇事致人受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是否可依未傷人 裁處乙案。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 受傷之「傷」,已包括輕傷與重傷,本案汽車既有肇 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則無論是否僅輕微表皮刮傷或擦 傷,似均應依規定裁處。 二、惟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道路交 通事故僅有財務損失或經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 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故本案似可依本原則辦 理免予追究責任,然若經報告警察機關或警察機關自 行查獲時,仍應依有關規定處罰。(交通部78.8.18. 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