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起實施單一 運價
主旨:公告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
起實施「單一運價」。
依據:
一、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
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二、臺北市議會九十年一月十日議詢交字第九0000
九五四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鼓勵搭乘大眾運輸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
廢除全票乘客補貼優待票乘客之「交叉補貼」現象
,核定臺北市聯營公車實施「單一運價」;另為照
顧弱勢團體,老人、身心障礙者(含其必要陪伴者
)及兒童依法給予半價乘車優惠,其老殘孩童優待
票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補貼,
即新聯營公車票價詳如左列(含大型公車及中型公
車):
(一)全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
整。
(二)學生軍警票:投現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整,購
買長期學生軍警儲值票者享有八折優惠(即每
段次十二元整),其使用對象:
1.具有教育部認可學校之正式學籍(含空中大
學),並持有學生證(或國際學生證)之學生
。
2.現役軍人及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
執行任務之員警(不含義交人員)。
(三)老殘孩童優待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
臺幣八元整,其使用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
民及外籍人士。
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
陪伴者(限一人)。
3.身高一一五公分至一四五公分內之孩童。
(四)原持有學生軍警儲值票及臺北市政府、臺北縣
政府核發之敬老愛殘公車儲值優待票與身心障
礙者陪伴儲值票,仍可繼續使用,使用者於乘
車時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行車及
稽查人員之查驗。
二、公車上不售票、不找零,敬請合作。(臺北市政府
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