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嘉義市政府為臺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建四字第一七八四六四號函頒「臺灣省都市計畫區 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程序」 於精省後適用疑義函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室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交中辦五八十九字第九三 0一三號函。 二、查新修正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申 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 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 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 部等有關機關定之。」故都市計畫區內空地申請臨 時路外停車場作業審核,請依停車場法規定辦理。 另申請設置辦法本部已請臺北市政府研擬草案報部 研商,並將儘速依法制程序發布實施。(交通部89 .06.20. 交路八十九字第0四0四七一號函) 正本: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